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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文章来源:作者:福州科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07-08-09 03:22: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 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项增加至107项,其中: 1.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气、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原10项增至22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 4.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原5项增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 6.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但修订了总α放射性限值。 原标准中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删除,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在水质评价时参考。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砷、微囊藻毒素-LR、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4项指标延至2007年1月起执行本标准。砷的限值在执行本标准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的0.05mg/L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同时废止。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 鄂学礼 陈昌杰 陈西平 张 岚 陈亚妍 蔡祖根 甘日华 申屠杭 郭常义 魏建荣 宁瑞珠 刘文朝 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 林少彬 刘 凡 姚孝元 陆坤明 陈国光 周怀东 李延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网上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相关的卫生要求及水质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监发[2001]161号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3.2.1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1.1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3.2.1.2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1.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与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2.2 分散式供水: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映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 3.4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2 生活饮用水中对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超过限值者,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4.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以用户能否接受为准。本标准所列感官性状指标的限值,表示水质感官性状良好。 4.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以保证微生物学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不宜超过限值,但应有适当余量;管网末梢及用户受水点水中消毒剂余量也应符合要求。 4.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表2和表3要求。 4.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尚不能使供水水质完全符合表1、表2和表3的部分项目,依照表4要求执行。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按照GB 3838执行。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按照GB/T 14848执行。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7.1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 17219要求。 表1 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 MPN,最大可能数;CFU,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中检出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表示该水体已受到人或动物粪便污染。 表2 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检验项目)
表3 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要求
9. 水质检测与评价 9.1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 9.1.1 供水单位的检测频率、非常规检验项目选择由当地县级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资料档案。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检测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末梢水(含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 9.2.2当发生供水事故、介水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检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附录B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4.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5.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年1月实施 6.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 |